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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作者:全国农职教网    发表于:2012-6-13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农村与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1年11月12日农专委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和国务院《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村与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促进学会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民政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成立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农村与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农专委)。农专委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服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领导,遵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在教育部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是从事农业职业教育研究、咨询、指导、交流、服务等工作的全国群众性学术团体,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分会组织组成,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农业职业教育事业,倡导“科教兴农”,团结和组织广大农业职业教育战线工作者,广泛开展农业职业教育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地区及国际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指导,为全国农业职业院校和广大农业职业教育工作者服务,为“三农”服务,促进我国农业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1. 制定“农村与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全国各地区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同特点,组织经验交流、协作、培训等活动,举办全国农业职业院校经验交流会、农业职业教育学术年会、农业职业教育专题培训等学术活动;
3.组织学术论文的交流、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职业教育课题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评审、教育教学名师评选及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等工作,交流和宣传优秀教学成果和典型经验,搭建为农业职业教育教学服务的桥梁;
4. 组织开展农业职业教育重点问题的专题调研,尤其是对农村与农业职业教育的生存情况、涉农专业发展趋势、农业职业教育与农民培训工作的结合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升学会的服务能力,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
5. 研究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学习推广国内外职业教育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特别是东西部地区农业职业院校的专业合作;
6. 指导农业职业教育改革、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组织编辑出版有关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著和资料;
7. 主办“全国农业职业教育信息网”,促进学会工作网络化建设;
8. 开展咨询、信息及其它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职业院校和其它自愿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职业教育的科研群众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工作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各省农业、畜牧、农机、农垦、水产厅(局)科教处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本会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长期从事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或教学工作经验、有较强研究能力和富有开拓精神的干部、教师;对农业职业技术教育有贡献的人士,经本人申请,常务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2.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重要文件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学术报告会或讨论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积极撰写有关农业职业技术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团体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未经同意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聘请顾问、专家,决定增补委员;
2.制定、修改、通过本会工作条例,审查会员提案;
3.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工作任务;
4.审议通过本会年度经费预算,向会员代表作财务报告;
5.领导本会及其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6.讨论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主任会议须有2/3以上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职责
1.研究召开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事宜;
2.检查、落实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3.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协调、管理下属机构开展活动;
5.制定、完善本会各项管理制度;
6.筹划经费的其它来源;
7.完成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由长期从事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或教学工作经验、有较强研究能力、富有开拓精神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任期5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17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本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组,其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根据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3.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各项活动;
4.组织全系统的学术活动;
5.推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6.组织筹备和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农村与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第十九条  秘书处职责
1.按照本会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起草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2.负责组织和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及专项活动;
3.负责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决议及其它事宜;
4.协调本会及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5.负责建设与维护“全国农业职业教育信息网”;
6.承担本会的内外联络工作;
7.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组职责
1. 结合国内外农业职业教育先进理念、热点、难点问题及发展方向,参与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研究;
2.为常务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参与本会学术论文、课题研究等相关工作的评审与督察;
3. 协助秘书处完成其它有关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热心农业职业教育的团体与个人的赞助或资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5. 会费利息。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学术活动;奖励、表彰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期刊资料;秘书处的日常开支。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挂靠单位要对常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委员会及其会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经费资助。会员要及时向本单位汇报本会工作,积极主动争取单位对农业职业教育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中未提及的其它事项,原则上按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